民族教育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规定
2016-03-09 来源: 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民族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修订)》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在读的所有预科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对学院做出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为10-12人。其中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由院领导担任,委员由学生科、教务科、民族教育委员会成员及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科。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
(三)作出处理结论。
第三章 申诉处理工作程序
第七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复查和作出处理结论等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八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院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应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申诉书,申诉书包含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班级、目标院校等;
(二)申诉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第九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申诉人应是受违规、违纪处理的学生本人;
(二)申诉书必须写明具体的申诉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三)申诉必须未超过规定的申诉期限;
(四)属于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的申诉范围。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区别不同的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处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处理条件的,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0工作日内,对受理的申诉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决定。
第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的学生申诉复查决定会议,必须由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以上人员到会,会议方为有效;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实际到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以上人员通过。
第十四条 申诉复查结论对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决定进行变更、撤销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决定,由学院重新发文;申诉处理意见对留校察看处分决定进行变更、撤销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意见,报学院分院长审核决定;申诉处理意见对开除处分和取消入学资格做出变更、撤销原处理决定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报分管校领导上民族教育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十五条 申诉复查结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告知申诉人和原决定作出机构。
第十六条 在申诉和处理期间,原决定继续有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暂行规定有抵触者,以本暂行规定为准。此前发生的违纪事件按原条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