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预科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2010-05-04 来源: 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籍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民族预科生是指当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适当降分、择优录取、接受高等学校本科预备性教育的少数民族学生,
第三条 民族本科预科生的学籍由民族教育学院教务科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招生学校录取的民族预科新生,持本科招生院校的预科录取通知书和我校的民族预科入学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和有关要求到我校办理入学手续。预科学习期间不迁移户口。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向我校民族教育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并通报招生学校。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若经招生学校批准,可以保留一年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招生学校申请入学,经招生学校同意,并经我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者,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缴纳学费后,凭交费凭证到民族教育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者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凭当地政府三级贫困证明可以申请分期交费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民族预科教育按照“突出重点、加强基础、兼顾专业”的原则设置课程,开设汉语文、数学、外语、计算机和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思想道德修养等必修课程,并根据文、理科学生特点,开设相关选修课程和专业基础知识讲座。
第九条 民族预科实行统一教学计划、统一教材、统一教学标准。并根据学生实际情况,按文理科进行分层教学。
第十条 民族预科教育实行课程考核制度。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按教学计划规定执行。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主要课程原则上程每学期考核两次,即期中测验与期末考试。
考试时间按教务处、民族教育学院安排进行,时间为100分钟。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考试时间。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允许补考一次。补考学生成绩在成绩册中注明“补考”字样。民族预科按全年学习成绩总评计算结业成绩,学期补考仍不及格者,可给结业补考一次。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每学期一次。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2005)教学5号)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自评、辅导员牵头成立的班级考评小组评议评分。
民族教育学院根据学生素质测评方案计算出素质测评成绩,载入学生本人档案。学生体育课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旷课、缓考和旷考的处理:
(一)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课时的三分之一者,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门课程期末考核,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不允许参加补考。
(二)学生因病(医院证明)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必须在考试前以书面形式向民族教育学院、教务处申请缓考。经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学生与补考学生同时参加考核。
(三)学生旷考的课程,成绩以“0”分记,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良好,允许申请参加补考。
第十五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舞弊的,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不准参加补考。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在结业前允许该课程补考一次。
第四章 退 学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在规定的学制期限内,未完成学业不能结业的;
(二)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未请假或请假不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末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一学期累计旷课达60学时以上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五)根据教育部的招生计划规定,学校不予办理民族预科生的转学事项,对执意要求转学的学生,按退学处理。
(六)本人申请退学,经家长同意的。
第十七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经民族教育学院审核同意后,报学校批准。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由民族教育学院送交本人,并报招生学校备案。
第十八条 退学的学生,在一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档案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按程序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五章 结 业
第二十条 具有学籍的民族预科学生,德体合格,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结业,并发给我校统一印制的预科结业证书。
(一)一年制全国班通过英语应用能力B级、全国计算机一级(B),普通话水平达到三级甲等以上(经批准可用MHK四级替代);
(二)两年制新疆班通过全国计算机一级(B)、MHK三级,学校英语B级。
凡不诚信履约,恶性意拖欠学杂费者,不予结业考试。凡因故不参加结业考试的学生,一律不准结业。不传递学习成绩及档案。并报招生院校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未取得预科结业证书者,退回生源地区,并报招生学校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