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工学院民族教育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2016-11-08 来源: 浏览次数:0
南昌工学院民族教育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南昌工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在籍学生。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具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按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结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详见《民族预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七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九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打架斗殴(群殴)、聚众闹事、故意破坏公物、酗酒、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一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学生成立社团,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社团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社团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十四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进行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五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七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奖励。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表扬与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奖学金等。
第十九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二十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详见《民族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二十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省教育厅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三十一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纪律与考勤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认真学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完成实践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生上课、自习、实习、实训、军训、劳动、课程设计、开会等均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时,应当请假并经批准。未经请假或超假不续假者,一律以旷课论处。旷课一天,按六课时计。各班班长负责本班考勤工作,并如实填写每堂课或其它教学活动缺课学生名单,经任课教师核实签名后,于每周末送交辅导员,辅导员核实缺课性质后,填入考勤月报表,附上有关材料留存各系部。教务处、学工处和二级学院(部)进行不定期检查(每学期不少于两次),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第三十六条 学生必须按时听课、完成作业,参加实验、实训、实习、测验、考试等规定的各项教学环节。对学生出勤情况,任课教师可采用各种方式进行随机抽查并及时与所在二级学院(部)联系。
第三十七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除急病或有急事者外,不得事后补假。请假制度详见《民族教育学院学生请假制度》。
第三十八条 对旷课学生,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6~25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达到26~35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到36~45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达到46~5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6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一学期中请假(病假)时间占本学期总课时三分之一以上者,劝其休学。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在校预科学生自2013年9月1日起实行本规定。原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民族教育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