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工学院民族教育学院学生请假制度
2016-11-08 来源: 浏览次数:0
南昌工学院民族教育学院学生请假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增强学生的组织纪律性,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请假手续及批准权限
第二条学生因病请假应有书面申请,且有家长同意的书面传真,辅导员签署意见并附医院证明。因特殊情况确不能办理手续者,事后须及时补办手续,请事假应严格限制。请假手续和批准权限如下:
(一)请假1天(含)以内由辅导员批准,报学生管理科备案;
(二)请假3天(含)以内,学生管理科负责审核请假材料并备案,由学院副书记批准;
(三)请假3天至7天(含)以内,由学院书记批准,学生管理科负责审核请假材料并备案,由学院书记批准。
(四)请假7天以上由学院院长批准。
(五)一学期累计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14天)。请假期满,请假学生应当及时向辅导员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学院应当及时回复学生本人。
(六)学生在期末的最后两个星期,一律不准请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必须提交书面报告,经辅导员、学生科、院长严格审批。对未经请假擅自离校,逃避期末考试的学生,一律以旷考论处。
第三条学生在假日期间如需外出,必须向辅导员讲明去处,便于联系。并在规定时间内离、返校。未经辅导员同意离校或延迟返校者,按旷课论处。
第四条学生请假期满后,应及时返校并到辅导员及学生科办理销假手续。请假期满仍不能返校上课的,须持证明办理续假手续。逾期未办续假手续的,以旷课论处。
第五条对不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准假擅自离校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第六条请假理由必须真实,如发现有伪造行为者,要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应当报备。累计达到或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按《民族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处理。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等材料存学院档案室归档。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本制度由民族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民族教育学院学生请假条(存根)
民族教育学院学生请假条(存根) NO.00000001 | ||||||||||||
姓名 | 班级 学号 | 联系 电话 | ||||||||||
请假类别:□事假 □病假 □丧假 □公假 □其他(请附相关证明) | ||||||||||||
请假时间:自 年 月 日 时起至 年 月 日 时止 共 天 | ||||||||||||
请假 原因 | (另附相关证明) | |||||||||||
一天(含)以内 | 辅导员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三天(含)以内 | 学院副书记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七天(含)以内 | 学院书记 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七天以上 | 院长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销假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销假人签名: | |||||||||||
学生科/辅导员留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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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00000001
民族教育学院学生准假条
兹有学生 ,学号 ,因(□事假 □病假 □丧假 □公假 □其他)请假,请假期限自 年 月 日 时起至 年 月 日 时止 共 天,现予准假。
班委/本人留存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