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工学院民族教育学院预科生解除违纪处分暂行办法
2016-11-08 来源: 浏览次数:0
南昌工学院民族教育学院预科生解除违纪处分暂行办法
为加强学风建设,创造良好的育人氛围,鼓励因违纪受处分的学生努力改过自新、积极上进,对受处分学生坚持思想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教育效果与自身努力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民族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修订)》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解除处分的范围:(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
第二条解除处分的条件,在考察期内(自受处分之日起至结业时止为考察期),达到以下四项条件者可申请解除违纪处分。
(一)学生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协助查处,改正态度良好,积极上进, 考察期内无任何违纪现象,包括迟到、早退和旷课等。表现良好,能积极参加学校和院系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考察期内定期或不定期积极诚恳地与辅导员、学生科、教务科教师书面或口头形式汇报思想动态和改正情况;
(三)考察期内有义务劳动或积极配合学院监督其他违纪学生并及时报告学院;
(四)在达到处分解除条件的基础上,分别按照部属院校、省属院校、省属民办院校和西藏班四类统计排名。分数由年度综合总评成绩、辅导员评分、奖惩情况、日常考勤(旷课请假迟到等)综合评价四大部分构成,按比例(综合总评成绩*70%+辅导员评分*30%+校级奖励次数*1+院校奖励次数*0.5-旷课节次*0.5-请假节次*0.2-迟到节次*0.1)核算总评分数排名。
第三条 在考察期内,申请解除违纪处分者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对学校做出了突出贡献者,可适当放宽解除处分的条件。
第四条 以下情况不予解除违纪处分:
(一)散布反动言论或参与危害国家社会行为者;
(二)策动、唆使他人打架斗殴,聚众闹事破坏安定团结者;
(三)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或处分三次(含三次)屡教不改者;
(四)考察期内受到违纪处分者及考察期不足一个月者。
第五条 解除违纪处分程序
(一)受处分的学生在结业离校前一周主动申请撤销处分,并递交申请书;
(二)学生科审核申请书,对申请人所在班级辅导员和学生班级学生开展对申请人的日常生活、学习状况的调查;
(三)对符合解除违纪处分条件的学生,由师生代表及相关科室签署意见后经学院党政会议研究决定后,签署学院意见。
第六条 本办法2016年9月1日起实施。此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条 本办法由民族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一:民族教育学院预科生解除违纪处分申请表
附件一 :
民族教育学院预科生解除违纪处分申请表
姓名 | 性别 | □男 □女 | 班级学号 | |||||||
目标院校 | 学制 | □ 一年制 □ 两年制 | ||||||||
违纪事实 | 处分 文号 | |||||||||
处分种类 | □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 处分 时间 | 年 月 日 | |||||||
本 人 申 请 (可另附页) 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 ||||||||||
班级代表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辅导员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任课教师代表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学生科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学院意见 | (学院公章) 签名: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