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学院副院长(分管教学)岗位职责
2016-03-08 来源: 浏览次数:0
理学院副院长(分管教学)岗位职责
第一条 协助院长做好本院教学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与学校的决定、指示、规章制度,组织全面完成学院的教学、科研及其他任务。
第二条 协助院长制定本院教学、科研、师资培养、课程建设、学生培养、实验室建设等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 主管本院教学工作,组织落实学校下达的教学任务,指挥、协调教学工作运行,搞好教学各个环节的组织管理,抓好课程、教研室建设,学风、教风建设,教研、教改工作和学籍管理工作,认真开展学生教育研究和不断探讨改进学生教学方法,保证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四条 负责实施学院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的培养工作,加强对骨干教师的培训工作。负责学院日常教学的组织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检查和指导教研室的教学科研工作,检查和指导教学管理人员的工作。
第五条 负责学院课程的排课、调课审批,组织安排本学院的考试工作;负责审查学生的休学、复学、留级编班,以及课程的免听、免修、缓考、补习等。
第六条 负责提出本院教学计划管理人员、教师、教辅工勤人员有关配备、聘任、考核、调整或轮岗的具体意见,报院党政联席会审核。
第九条 负责对学院教务科的领导和管理,组织抓好学院在教学、科研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条 认真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