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学院院长岗位职责
2016-03-08 来源: 浏览次数: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为促使学院行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学院行政工作效率,保证培养预科合格人才,结合学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学院院长岗位职责。
第一条 在董事会和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工作。与学院党总支一起共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董事会、校党委行政的各项决定、决议。
第二条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拟定学院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就学院的教育教学、管理服务、办学条件的改善等问题组织调查研究,提出具体改革措施。
第三条 负责教学工作,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学院预科人才培养方案、培养目标,建立健全学院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严格教学管理,高质量地培养人才。
第四条 组织开展科学研究,积极开展学术科技交流活动,做好教学、科研立项和成果的组织申报工作。组织教学督导组和试卷命题组工作,支持他们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五条 负责师资队伍建设。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要求,结合学院学科建设发展实际需要,拟定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落实;负责做好教师的培养、使用和管理工作;做好学科带头人等各级各类优秀人才的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建设好人才梯队;配合人事部门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第六条 负责学院教职工岗位聘任、考核及有关评优、奖惩工作;组织对教学及教辅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配合学院党总支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增强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和谐;加强教职工民族政策与民族理论的学习和教育,不断提高教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
第七条 负责组织拓展学院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事业,不断增强培养人才、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能力,争取社会力量对本学院建设的支持。
第八条 负责与各目标院校的招生等对接工作,配合党总支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日常管理和奖惩等工作,与党总支共同做好宣传思想工作。
第九条 负责建立和完善本院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办法,提高学院各种经费的使用效率,贯彻勤俭办学精神。
第十条 拟定学院教学设备、实验设备、行政办公设备和图书资料等申购计划,配合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做好学院资产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负责学院综治维稳和安全保障工作,配合学院党总支做好安全稳定、综合治理等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管理秩序。
第十二条 负责组织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做好德育教育教学工作,师德师风建设和学风建设,支持学院分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形成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格局。
第十三条 负责学院有关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方面规章制度的拟定和组织实施工作。做好院务公开工作。
第十四条 加强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自身的思想建设和廉洁作风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确保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保证学院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五条 坚持和完善学院院务会议制度、民主生活会和组织学习制度,重大决策和事项均提交班子和院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完成上级下达的其他各项任务。